采购航空里程发放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在采购航空里程发放给客户的情况下,如果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那么根据上述准则,应当评估这种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购交易。如果企业有义务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回购这些里程,或者客户有权要求企业回购,那么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应视为租赁交易;如果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应视为融资交易。
因此,采购航空里程发放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取决于这种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购交易,以及具体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果构成售后回购交易,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果不构成,则可能需要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来确定其会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