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某一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判断该销售收款循环中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若不恰当,请说明恰当的做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八十八条,对于属于本准则范围,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不再要求披露此项信息。(二)无论是否适用本条(一)中的披露要求,企业都应当披露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某一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这种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应审慎评价函证结果及回函的真实性,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外,根据证券行业会计监管规定与案例汇编,注册会计师在函证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不配合函证或有选择性地删减函证信息等情况,应当询问原因并进行分析判断,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并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的影响。在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未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可能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其未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可能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恰当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