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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资产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持有待售资产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持有待售资产转为固定资产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的规定,当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时,应当停止以持有待售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 将持有待售资产恢复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减去已计提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余额)

  2. 如果原持有待售资产存在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相应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恢复为固定资产后,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计算并开始计提折旧。如果原持有待售资产在持有待售期间未计提折旧,那么恢复后可能需要补提折旧。同时,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计提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