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会计处理:积分兑换商品时的收入确认原则
如果公司在客户用积分换取商品的时候才去购买,客户不换取积分的时候公司不会准备相关商城产品,那么公司在积分这个部分可以全额确认收入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章 收入确认-第二十三条,在判断客户积分产生的履约义务时,应当评估积分是否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才确认相应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积分,客户可选择使用积分在积分商城兑换礼品。因此,公司提供的积分构成一种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在客户兑换积分换取商品之前,公司并不生产或购买相关商品,而是在客户选择兑换积分时,才采购相应的商品。因此,该积分为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

客户没有兑换积分时,公司无需确认与积分相关的收入。只有当客户使用积分兑换了商品,公司才能够确认相关的收入。因此,公司在积分这部分不可以全额确认收入。实际上,应该在客户兑换积分换取商品时,按照分摊至积分部分的合同价款确认收入,并将其入账为公司的收入,同时应当确认与奖励积分兑换的商品对应的成本。未兑换的积分通常计入合同负债,直到积分兑换商品或失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