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税务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资产评估净增值一般不计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曾有规定,这种增值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时,才会体现在投资者的所得中。而对于公司而言,资产评估增值可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形资产的增值可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未发生减值,则增值部分会反映在账面上,直到资产处置或产生经济利益时才会影响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通常会依据税法的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应税所得。因此,具体的税务处理应当结合当地税法和会计准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