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中折旧计提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费用。不计提折旧的情况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即使继续使用,也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如果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延长了使用年限,应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和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政府会计主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