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收入特定交易的售后回购交易
售后回购交易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有义务或权利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这类交易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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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承诺回购或有权回购商品,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这通常被视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处理;若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则视为融资交易,收到的款项确认为金融负债,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若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应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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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企业需要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回购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如果客户有重大动因,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若无重大动因,应视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收入准则的第三十二条处理,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不会退回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对未来可能的退货情况进行估计。
在处理售后回购交易时,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就评估回购条件,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