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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何时视为拥有被投资方的控制权
什么条件下认为拥有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拥有控制权通常意味着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这不仅考虑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还涉及实质性权利的评估。具体来说:

  1. 投资方持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常被视为拥有控制权。
  2. 即使持股比例不足50%,如果投资方能够通过实质性权利(如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交易等)主导被投资方的决策,也可能被认为拥有控制权。
  3. 当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分别拥有对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控制权时,拥有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被视为拥有控制权。
  4. 实质性权利包括主动性和被动性的权利,即使权利未被行使,只要存在行使的现实能力,也应考虑在内。
  5.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可能会影响控制权的判断。

因此,30%的股权通常不被视为控制权,但具体情况需结合所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