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
在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企业已经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保理商,并且满足特定条件,企业可以终止确认相关的应收账款。收到的保理款应确认为负债,例如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反映。同时,企业需要继续按照常规方法对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如果有的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人直接付款给企业,企业则需要作为无报酬受托人,将款项及时转付给保理商,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应付款——银行”以体现其受托责任。在保理合同的审阅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确保无追索权的约定以及可能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形,避免影响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