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联营企业的现金流是使用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处置联营企业的现金流通常不体现在“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因为联营企业并不被视为子公司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置联营企业股权收到的现金通常应归类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这部分现金流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反映。
处置联营企业的现金流通常不体现在“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因为联营企业并不被视为子公司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置联营企业股权收到的现金通常应归类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这部分现金流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