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产品附带了3年免费维保,维保未单独报价,那么按照准则在这3年内提供维保所发生的支出是应该预提计入成本还是入费用比较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质量保证条款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则应将该额外的单独服务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您描述的情况下,由于免费维保服务为期3年且未单独报价,这通常被视为法定质保的一部分,旨在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这种维保服务通常不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而是一种与销售收入确认附加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维保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通常是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如销售费用或类似的成本科目。预提计入成本的做法通常适用于那些能够明确识别为单独履约义务并能可靠计量其单独售价的情况,但3年的免费维保服务通常不符合这个条件。
因此,按照准则,3年内提供免费维保所发生的支出应入费用,而不是预提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