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烟叶支付买价共计A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买价的5%支付补贴,运至其他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支付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共计B万元实际支付给加工厂加工费共计C万元、辅料费用共计D万元,加工厂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烟丝消费税率为30%,则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核算制度,收购烟叶支付的买价A万元和5%的补贴应计入烟叶的采购成本,但增值税不计入成本。因此,烟叶的不含税成本为A * (1+5%)。运输费用B万元也是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加工烟丝的费用包括加工费C万元和辅料费用D万元,这些都应计入烟丝的加工成本。
受托方加工厂在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烟叶成本 + 加工费 + 辅料费) / (1 - 消费税税率)
所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代收代缴消费税 = [(A * (1+5%) + B + C + D] / (1 - 30%) * 30%
请注意,这里的A、B、C和D需要替换为实际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