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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金融工具抵消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金融工具相互抵消条件是什么

金融工具的相互抵消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中的条件。具体来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抵销并以净额列示,当且仅当:

  1. 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权利当前可执行。
  2.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如果存在总互抵协议,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且协议允许按单一净额结算所有相关金融工具时,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此外,以下情况通常不允许抵销: - 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 -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即使它们具有相同的风险敞口。 - 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 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托管的金融资产,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 因某些可能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补偿。

企业在披露时,需要提供关于抵销权的详细信息,包括不满足抵销条件的金融工具金额、未包含在抵销中的总互抵协议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