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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计算可收回金额时要排除所得税和筹资活动现金流?
为什么可收回金额的现金流不考虑所得税和筹资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这是因为筹资活动与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应纳入资产预计现金流量,而且所筹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已经通过折现因素予以考虑。同时,预计的现金流量应当以税前基础计算确定,以避免在现值计算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计算问题,保证计算的准确性。因此,所得税和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不被纳入可收回金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