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内两个子公司之间,A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将其销售给B公司,B公司按A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A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因为其认为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当A公司将该在建工程出售给同一控制下的B公司时,B公司应按A公司的账面价值(包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来计量该在建工程,因为这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因此,B公司会将A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包括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不是基于公允价值。这样的处理确保了集团内部交易不会引起资产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