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没背书或转让数字化债权,期末是不是也要重分类至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通常取决于企业管理这些资产的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的变化。如果数字化债权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定义,并且企业的业务模式没有变化,那么这些债权在期末不需要重分类为应收账款。只有当企业改变了其管理这些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使得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从收取本金和利息转变为出售这些债权,才可能需要重分类。因此,如果没有业务模式的变更,期末无需将数字化债权重分类至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