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哪些资产损失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通常指的是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例如盗窃、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如果这些资产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那么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失,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在清理固定资产时,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固定资产购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