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要求2106年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业务,做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局要求对2016年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业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因为这些业务现在被认为不符合抵扣条件,可能是由于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或其他原因导致。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企业需要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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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目: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如“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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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折旧或摊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重新计算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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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企业需要在税务申报中体现这一调整,可能会影响当期的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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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利润表:进项税额转出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可能影响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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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资产负债表:转出的进项税额会减少企业的应交税费,同时可能影响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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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如果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以后期间可以抵扣,企业需要在允许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的税法规定进行,并且可能需要咨询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