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应税费,不应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是()A企业发出物资支付的运费 B企业支付给委托方的加工费 C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D发出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材料超支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相关的加工成本和税费处理如下:
A. 企业发出物资支付的运费,这部分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因为这是委托加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B. 企业支付给委托方的加工费,同样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这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 C.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缴纳时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D. 发出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材料超支差异,如果存在材料超支差异,这属于材料成本差异,应当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因此,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是C.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为它会在最终产品销售时抵扣,而不是作为委托加工物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