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签章背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家公司请求时遭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根据票据法规定,乙公司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的字样,意味着乙公司不希望票据再被转让,但这一记载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可流通。然而,由于乙公司对票据进行了转让,根据票据的追索权规则,丁公司在付款请求被拒绝后,有权自丙公司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在本例中是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可以向上一手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确实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