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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方开票额与租赁收入不符:原因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出租房,开票额与租赁收入不一致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开具的发票金额通常应与租赁收款额一致,这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如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对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进行折现,以确定租赁投资净额,并基于此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可能还包括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等。

租赁收入,即出租人的租赁收入,可能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可能:

  1. 如果租赁收款额中包含了可变租赁付款额,这部分在初始计量时根据预期的指数或比率确定,但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发票金额可能高于最终确认的租赁收入。
  2. 如果租赁合同中包含购买选择权,且合理确定承租人会行使该选择权,那么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可能被纳入租赁收款额,但可能不会全部确认为租赁收入,除非承租人实际行使了该选择权。
  3. 租赁变更也可能导致发票金额与租赁收入不一致,特别是如果变更扩大了租赁范围或需要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

因此,出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和预期的现金流来开具发票,而租赁收入则根据实际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来确认。当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时,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同时,出租人会根据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预计的未担保余值来确认租赁收入,差额则会贷记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所以,租赁收入和发票金额可能存在差异,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