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的税法依据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那么按照13%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的期间没有发生任何非正常损失,且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确保了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此类固定资产时的税收处理,既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也考虑到了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