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变更不作为单独租赁,只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签处理,会计处理是如何的?
租赁变更不作为单独租赁处理,而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签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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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例如,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或租赁范围缩小,承租人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可能确认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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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需要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承租人应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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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通常应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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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变更导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承租人应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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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来说,如果租赁变更不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出租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例如,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减少,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按比例减少产生的差额确认收益或损失。
总的来说,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变更不作为单独租赁处理时,会根据变更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调整,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租赁变更后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