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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转租赁的会计准则与收入确认解析
19 下列各项关于转租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已按照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B 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的,转租赁形成融资租赁的,应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C 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的,转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中间出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D 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的,转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中间出租人收取转租租金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关于转租赁的正确表述包括:

A.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三十七条)。

B. 如果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转租赁形成融资租赁的,中间出租人应当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但是,转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中间出租人需要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准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这意味着转租赁可能被分类为经营租赁,而非融资租赁。

C. 对于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的,如果转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中间出租人不应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中间出租人收取转租租金时确认收入,因为这符合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要求。

D. 原租赁形成使用权资产的,转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中间出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收取转租租金时确认收入。

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C和D。选项B的表述不完整,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转租赁是否被分类为融资租赁,而根据准则,转租赁可能被分类为经营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