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的目的并非为了融资,而是应客户要求的生产安排,一个销售和二次销售都是同一个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的意图不是为了融资,但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售出价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八条,如果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义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因此,尽管这不是典型的融资交易,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仍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交易类型,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融资交易的特征。由于回购是应客户要求的,且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企业应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在回购期间内确认利息费用,以此来反映融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