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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使用权资产与递延所得税分析
1、 公司租入房屋一处,租赁协议签订5年,每年支付租金,如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按8折优惠,公司一次性支付了5年租赁费,账务处理时,将支付的5年租金扣除进项税后计入了使用权资产,无租赁负债,请教各位大侠,该使用权资产是不是不存在会税差异,本期会计政策变更是不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2、公司前期租赁了设备一批,租赁期限3年,2023年9月到期,未续租,请教各位大侠,是否仍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16号追溯调整期初数?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减去任何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以及预计对拆除或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场所所需承担的费用的预计值。由于公司一次性支付了5年租赁费并计入了使用权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弥补亏损和未使用的税款抵减计提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在本案例中,由于公司支付的租金已经计入使用权资产,并且没有提及有关租赁负债的确认,因此不存在会计上的暂时性差异,所以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2、关于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期初数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六十三条,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其中,第三项提到,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由于公司的租赁期限在2023年9月到期且未续租,根据该简化处理,公司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因此不需要追溯调整期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