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发放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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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这部分股利通常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如果是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通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投资企业是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利通常是免税的,除非有特殊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如果税法规定这部分股利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相应调整应交所得税,这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企业预计未来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分配给他们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不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需要考虑这部分股利的影响。
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股息红利,其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