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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与递延所得税的关系解析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需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相关解释,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这是因为,这种差异通常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所得额,因为税法通常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除非发生处置或减资。

然而,如果企业的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那么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此外,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因被投资单位亏损或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满足未来很可能转回且能获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条件,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通常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除非企业的持有意图发生了变化或存在特定情况使得这部分差异在未来能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