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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他州与迪拜投资合作:如何理解非控制性股权的合资企业投资
犹他州持有 Dubai Establishment 9% 的股份。迪拜的其他七名投资者每人持有其 10% 至 15% 的股权。迪拜机构拥有一支船队,所有投资者都使用它来将自己的产品运送到世界各地。根据合同安排的条款,投资者也有义务承担与船队有关的责任。迪拜及其船队的运营是所有投资者之间达成详细协议的主题。 这项投资应该如何分类? 子公司 合资企业 联合运营 一名合伙人

这项投资应分类为合资企业。根据提供的信息,犹他州和其他投资者对迪拜 Establishment 没有控制权,因为每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 10% 至 15%,这表明没有单一投资者能单独控制该公司。此外,由于所有投资者共同使用和负责船队及其运营,并且有详细的协议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这符合共同控制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对共同控制的定义,这种安排符合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的特征。因此,犹他州对迪拜 Establishment 的投资应分类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