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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确定联营公司?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以下哪些投资应归类为 EFG Co. 的联营公司? A. LMN,EFG 持有 20% 的有表决权股权,但未能获得董事会代表或获得编制 EFG 财务报表所需的财务信息。 B. XYZ 的 XYZ 公司持有 15% 的有表决权股权。EFG 的 CEO 和 CFO 还担任 XYZ 的 CEO 和 CFO。 C. ABC,其中 EFG 持有 10% 的有表决权股权,而 PQR 持有 ABC 70% 的有表决权股权。 D. STU 持有 EFG 12% 的有表决权股权,两个实体之间的交易占各自总销售额的 3% 至 5%。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联营公司的定义是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以下是对每个选项的分析:

A. LMN,EFG 持有 20% 的有表决权股权,但未能获得董事会代表或获得编制 EFG 财务报表所需的财务信息。这个情况表明 EFG 没有重大影响,因为无法获得必要的财务信息或董事会代表,所以 LMN 不应归类为 EFG 的联营公司。

B. XYZ 公司,EFG 持有 15% 的有表决权股权,同时 EFG 的 CEO 和 CFO 也是 XYZ 的 CEO 和 CFO。这表明 EFG 有能力和途径对 XYZ 施加重大影响,因此 XYZ 可能被视为 EFG 的联营公司。

C. ABC,EFG 持有 10% 的有表决权股权,PQR 持有 70% 的有表决权股权。虽然 EFG 单独持有股权较少,但若 EFG 和 PQR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共同控制 ABC,那么 ABC 可能是 EFG 的联营公司。如果没有这样的关联关系,EFG 通常不会被视为有重大影响。

D. STU 持有 EFG 12% 的有表决权股权,而两个实体之间的交易占各自总销售额的 3% 至 5%。这个百分比的交易量可能不足以证明 EFG 对 STU 有重大影响,因此 STU 不应归类为 EFG 的联营公司。

综上所述,可能归类为 EFG 联营公司的只有选项 B,因为 EFG 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在被投资方任职,这通常意味着 EFG 有重大影响。不过,最终的判断还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