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这个条款合理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如果客户支付的启动经费在服务未交付时无需退回,且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规定,这部分费用应当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服务未提供,企业应当评估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五步法,即合同识别、履约义务识别、交易价格确定、收入分配到各履约义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如果服务未交付就终止,且合同规定这部分费用无需退回,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终止,企业需要评估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例如,是否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或者是否预期能够从客户放弃的合同权利中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满足条件,应按比例确认收入;如果不满足,可能需要将预收款项作为负债保留,直到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或客户要求履行剩余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负债转为收入。
因此,条款的合理性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服务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如果条款符合上述会计准则,并且在合同终止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那么条款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