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风险披露中金融资产中哪些种类不应该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七十二条,企业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这通常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然而,如果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的关联性,并且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根据第七十三条,企业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等信息。
因此,不是所有金融资产种类都需要进行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披露。例如,如果企业对某些金融资产采用了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并且这些方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的关联性,那么这些金融资产就不需要按照敏感性分析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此外,如果某些金融资产不受利率变动的影响,或者其影响不显著,企业也可能决定不对这些资产进行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