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行权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大于账上的费用金额应该怎样入账
当股权激励行权时,如果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大于按照会计准则在等待期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 根据税法,计算出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这代表了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 确定这个可抵扣的金额超过了等待期已确认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
- 这个超出部分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这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请注意,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得以协调,并遵循了会计的匹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