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股权划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的时点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同一控制下股权划转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在划转完成时终止确认原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划入方应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终止确认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然而,划转的完成通常指的是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法律和商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必要的监管审批和财产权的转移。
在判断是否可以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确认以下几点:
- 是否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 转让方不再对被投资企业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与被投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划入方。
- 转让方不再能从该投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即不再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益。
- 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完成,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转移。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终止确认是适当的。如果这些条件未全部满足,转让方可能需要继续保留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直到满足终止确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