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房产,在未售出前且未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一旦这些房产在售出前被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则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