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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下:无偿划转债权债务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无偿划转的债权债务以后发生损失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偿划转的债权债务在无偿划转后,如果后续发生了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通常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如果经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后,比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借款人无财产偿还、借款人触犯刑律等情况导致的损失,经过法定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这类损失通常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此类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企业在申报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和文件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2010年第6号等,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扣除时,必须确保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