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未单独开设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事项描述:企业在核算政府补助时,将所有政府补助都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而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117号――其他收益科目》的规定,为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设立单独的“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导致财务报表未能准确反映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利润表的影响。
整改建议: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117号――其他收益》的要求,为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设立“其他收益”科目,以准确体现此类补助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此外,企业需要评估并调整以前年度错误的会计处理,可能需要追溯调整财务报表,以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相关准则法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其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因此,企业应当设立适当的会计科目,如“其他收益”,以反映这类补助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16)》,企业应增设“其他收益”科目,将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