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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积分赠送与收入确认的正确方式
请判断下述做法是否正确:场景1、购买月子套餐,赠送积分,例如购买套餐40000元,积分赠送2000分,假设折现金50% 收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元 贷:合同负债--月子套餐--客户 39000 贷:合同负债--购买月子套餐--客户---积分赠送产康/商品/餐饮/其他服务 1000 使用积分时,使用498积分,按照50%折现,确认收入249元 借:合同负债--购买月子套餐--积分赠送产康/商品/餐饮/其他服务 249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康/商品/餐饮/其他服务 234.91 应缴税金-销项税(13%、6%) 14.09 积分2年后过期 例如客户未使用积分过期,那剩余积分得全部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购买月子套餐--积分赠送产康/商品/餐饮/其他服务 249 贷:营业务收入--产康/商品/餐饮/其他服务 234.91 应缴税金-销项税(13%、6%) 14.09

场景1中的做法在会计处理上有一定争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积分赠送可以被视为一种促销手段,而非独立的销售交易。因此,当积分过期且客户未使用积分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应该立即确认收入。积分赠送的价值应在客户兑换时才转化为收入。因此,当客户未使用积分过期时,剩余积分不应立即全部确认为收入。正确的做法是在客户实际兑换积分并消费时,按照兑换比例确认收入和销项税。因此,上述做法在积分过期处理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