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这种情况下出库可以确认收入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在本案例中,山西广誉远与下游商业公司之间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的约定,这意味着山西广誉远仍然承担着与这些商品相关的退货风险。因此,山西广誉远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之前,不能将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而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只有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且退货的可能性极低时,山西广誉远才能将相关的负债余额转为收入。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客户是否已经接受商品、商品是否已经被客户用于销售或消费等因素。如果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即客户可能会行使退货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广誉远不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