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以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那么应当按照这一价值确认无形资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常体现在“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中。这种会计处理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