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企业减资弥补亏损与总局公告2014.29号的税务关系解析
有人表示减资弥补亏损适用总局公告2014.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总局公告2014.29号主要涉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而非减资弥补亏损的场景。减资弥补亏损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来填补累积亏损,这一操作在税法上通常不被视为收入,因此不直接适用上述公告的规定。减资弥补亏损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它不改变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减资涉及股东划入资产的情况,需要根据公告2014.29号来判断税收处理,即根据合同约定是作为资本金还是作为收入处理,从而确定是否计入收入总额和相应的计税基础。但请注意,这与减资弥补亏损本身的税务处理是分开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