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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如何计算?涉及存货增值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确认
A公司投资B房地产公司,2018年A公司出资6.6亿购入B公司30%股权,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0,经评估后净资产22亿,评估增值22亿(其中:存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0,按假设开发法评估价值22亿,增值22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6亿,按权益法核算,2019 年房产开发完工并全部出售,B公司账面净利润5亿,请问2019年A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多少?确认投资收益是否要在B公司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土地评估增值额后再确认投资收益,即投资收益=(5亿-22亿)*30%=-5.1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需要根据其持股比例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同时需要考虑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本案例中,B公司的存货——土地使用权在2018年进行了评估增值,但这笔增值在2019年并未实现,因此在计算2019年的投资收益时,不需要调整这笔未实现的增值额。

因此,A公司在201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B公司2019年净利润5亿的30%,即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亿乘以30%,等于1.5亿。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并不影响2019年的投资收益确认,因为这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且在2019年并未实现。所以,A公司在2019年不应调整B公司净利润中的土地评估增值部分,而是直接以B公司2019年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投资收益,即确认投资收益1.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