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合同履约成本余额列报问题
EPC项目中的合同履约成本通常涉及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环节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此类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只要这些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增加了企业履行合同的资源,并且预期能够收回。在EPC项目中,这类成本可能包括设计费用、材料购置、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如果合同履约成本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的三个条件,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流动资产列报。在EPC项目中,由于合同周期长、成本投入大,企业需要持续评估这些成本是否能够通过未来的收入收回,并根据估计的履约进度,合理、系统地将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然而,如果合同履约成本预计无法收回,例如,如果项目延期、超预算或出现其他不利情况导致预计总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企业应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并根据需要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有相关的合同和相关交易应被综合考虑,以确保从集团整体角度完整反映所有合同和交易(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因此,EPC项目合同履约成本的余额应在满足确认为资产的条件下,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列报,并根据预期能否收回进行合理的成本结转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减值迹象,应在利润表中确认减值损失,并在资产负债表中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