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获取的全额发票,但未收到采购的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设备、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货物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此时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全额发票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后,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获取了全额发票,但设备尚未到达,相应的进项税额在设备到达并经验收入库之前是不能抵扣的。只有在设备到达并验收入库,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进项税额才能按照规定抵扣。在设备未到达并验收入库前,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不应直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