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关系另行支付的可变对价
基于合同关系,企业需要处理的另行支付的可变对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的规定来处理。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时,根据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来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将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履约义务。如果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合同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需要根据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例如,如果合同变更属于准则第八条(一)规定的情形,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应与相关合同关联,并按照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摊。如果合同变更属于准则第八条(二)规定的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企业应首先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