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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增值税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2024年5月1日企业购进原材料100万元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24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原材料50%用于职工食堂,30%用于残疾人助听器生产,另外20%全部丢失。 作相关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核算制度,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在购入原材料时,会计分录如下:

  1.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科目 1,130,000

  2. 对于50%用于职工食堂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00

  3. 30%用于残疾人助听器生产,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这部分的会计分录与购入原材料时一致,因为用于生产的部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 对于丢失的20%,由于是由于非正常损失造成,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0

请注意,上述会计分录中的金额是基于50%和20%的原材料成本,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同时,对于丢失部分,通常需要有管理层的确认和保险索赔的评估,这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