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ASC740,在下列情况下,不确认对外国子公司的投资的递延税项负债:
预期子公司将汇出其所有收益。
该投资在持续时间上本质上是永久的。
外国子公司位于避税天堂。
母公司有未汇回收益的历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然而,案例中提到的ASC740(这可能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一部分,对应的是IFRS 12中的规定),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因此我将基于一般的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分析,假设这里的ASC740指的是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预期子公司将来会汇出所有收益,且投资本质上是永久性的,通常仍需要确认递延税项负债,因为这些情况并不符合不确认递延税项负债的特定豁免条件。外国子公司的所在地是否在避税天堂或母公司的历史汇回收益记录,一般不会影响这一会计处理的判断。因此,即使在这些条件下,通常仍需要确认递延税项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