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会计分录
当一家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增加,导致从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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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应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净资产份额,与原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一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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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企业需要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这部分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以反映被投资单位在原投资日至转换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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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投资成本与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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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投资单位在原投资日至转换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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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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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法转成本法时,若处置或收回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重大影响转为不具控制力,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请注意,这些会计分录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特别是涉及的金额、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