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注销清算,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部分债务,并且当时子公司与其中一个供应商的结算价高于合同价,因此子公司的供应商退款给母公司,该退款应计入什么科目
且母公司认为对子公司拥有权益,且是属于子公司的业务,退款对于子公司来说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子公司注销后与母公司合并,少支付的债务最终也会转入其他收益,因此计入了“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母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完全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子公司注销清算,如果子公司在清算前有退款,这部分退款应当视为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收入,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子公司存续期间,如果退款确实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然而,当子公司注销后,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企业合并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子公司注销清算后,退款作为非经营性收入,理论上不应再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因为这并不是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而是与正常经营无关的退款。正确的做法是,退款应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母公司的非经营性收入,反映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类似的科目,而不是“投资收益”科目。因此,母公司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