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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先收款,跨月再开发票,符合会计准则吗?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或在此之前收取款项是可能的,只要经济业务实质上已经发生,无论发票是否开具,相应的收入或费用都应当在正确的会计期间确认。因此,如果企业预先收到了款项,然后在随后的月份才开具发票,这一操作在会计上是可行的,但需要确保在开具发票的月份正确记录这笔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费用和收入的确认基于权责发生制,而非款项的实际收付。因此,先收款后开发票的情况并不违反会计准则,关键在于确保收入的确认时机与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匹配。